企業在注銷稅務登記時,賬面仍有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部分留抵稅額能否申請退還?實務中,企業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有不同的原因。原因不同,留抵稅額的處理也不盡相同。
終止經營活動辦理注銷,一般不予退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因經營期限屆滿或經營不善等,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稅務注銷的,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建議納稅人在辦理注銷前,可以通過先變賣各類存貨及資產,充分抵扣相應的留抵稅額后,再辦理注銷登記。如果沒有可變賣處置的存貨和資產,注銷企業的留抵稅額,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注銷清算時視情況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或作為資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今年4月起,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等一系列政策,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基于此,有注銷打算的企業,如果符合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再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因異地搬遷辦理注銷,可繼續抵扣
企業因異地搬遷辦理注銷,原則上,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實際操作中,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核實工作,由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核實完畢后,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自己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在遷出過程中,企業需要整理內部數據,向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總額和附證資料。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認真核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的數據,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納稅人如果符合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在2022年4月納稅申報后,可以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企業因資產重組辦理注銷,可結轉繼續抵扣
實務中,資產重組并不少見。企業因資產重組辦理稅務注銷,原則上,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繼續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實際操作中,原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原納稅人一份,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