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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金融牌照全梳理腾博助力打开市场通行证

作者:admin 时间:2023-09-15 13:02

  一直以来,企业持有的金融牌照数量已然与实力划上了等号。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行业内也涌现出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在混业经营的趋势面前,他们对于金融牌照的“野心”也伴随着实力的增长日益强烈。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典当12种。

  在众多金融牌照当中,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会涉及到的金融牌照大致都有哪些?分别有什么样的申请条件?腾博君为大家梳理如下:

  目前,银行牌照仍是价值最高的金融牌照,大量资本无法获得,所以只能通过参股已获得牌照的民营银行。而民营银行自2014年试点以来,一共有17家获批,并于2017年1月后不再有新批。

  此外,由于行业监管对于民营银行的功能定位并不清晰,业务资质限制也较多,多数民营银行仅能从事产品销售、或其它一些不具备充分竞争力的创新业务。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币。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8.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

  6.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7.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开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5.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1个亿,实缴;深圳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实收。

  6.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 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央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要30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8.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监控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资产管理机构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根据证监会《全国期货公司名录》,全国共有161家期货公司,该牌照目前已暂停发放。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关于开展我市公司互联网业务分类处置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出资股东需满足:(企业法人)存续满三年,近两年连续盈利,经三年累计利润达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净资产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的经历,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拥有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2倍,其中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且具有合法来源。

  3、股东出资比例限制:主发起人是一个企业法人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主发起时,各持股比例不低于20%。另外,一般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出资额须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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