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資金使用的具體規定
(一)IPO
【第32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三十九條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四十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再融資
1、主板
【第163號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2)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3)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4)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5)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2、創業板
【第168號令】《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不得為持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3)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或者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除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3、科創板
【第171號令】《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投資于科技創新領域的業務;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三)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新增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或者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除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披露要求
(一)創業板
【第167號令】《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募集資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資金對發行人主營業務發展的貢獻、未來經營戰略的影響以及發行人業務創新、創造、創意性的支持作用。
(二)科創板
【第174號令】《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