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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IPO各板塊審核流程

關于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IPO審核工作流程,或許有些人還不是很了解。本文將IPO詳細審核流程分享給各位有需要的人士。
主板

證監會IPO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準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

二、首發申請審核主要環節簡介

(一)受理和預先披露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138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并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回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二)反饋會

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后,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后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后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后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并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后,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三)預先披露更新

發行人對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復、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見的相關政府部門無異議的,將安排預先披露更新。對于具備條件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關材料后安排預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四)初審會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審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后與申請材料一并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后出具初審報告,并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準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后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五)發審會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發審委委員不固定分組,采用電腦搖號的方式,隨機產生項目審核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回避事項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審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序。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需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首發發審會由審核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并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0分鐘,聆詢結束后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后告知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后,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后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并履行內部程序。

(六)封卷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后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后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即進行封卷。

(七)會后事項

會后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后事項的需履行會后事項程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后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后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按照會后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后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八)核準發行

核準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

封卷并履行內部程序后,將進行核準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準發行批文后,無重大會后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后事項程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

審核程序結束后,發行監管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

三、與發行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過程中,我會還根據特殊行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并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后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審核進度計劃。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相關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序處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將按照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并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科創板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IPO審核流程

(一)受理

上交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均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系統辦理。發行人應當通過保薦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本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本所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本所受理的,發行人于受理當日在本網站等指定渠道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交易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的10個工作日內,保薦人將上傳工作底稿及驗證版招股說明書,供監管備查。

(二)審核

本所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及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本所問詢。審核問詢可多輪進行。

首輪問詢發出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與審核人員接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審核工作。首輪問詢發出后,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如確需當面溝通的,可通過發行上市審核系統預約。

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員會。

本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以及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實施現場檢查、要求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上市委會議

上市委召開會議對本所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與會委員就審核機構提出的初步審核意見,提出審議意見。上市委員會可以要求對發行人代表及其保薦人進行現場問詢。上市委員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上市的審議意見。

發行人存在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項有待進一步核實,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會議合議,上市委員會可以對該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2個月。

(四)報送證監會

本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出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本所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本所進一步問詢。

本所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五)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六)發行上市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創業板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IPO審核流程

(一)受理

深交所收到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后,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文件不符合深交所要求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補正。
交易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的10個工作日內,保薦人將上傳工作底稿及驗證版招股說明書,供監管備查。

(二)審核

深交所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及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本所問詢。需要再次問詢的,在收到回復后10個工作日內發出。
深交所審核機構在3個月內作出審核決定(其中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交易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  

(三)上市委會議

上市委召開會議對深交所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與會委員就審核機構提出的初步審核意見,提出審議意見。上市委員會可以要求對發行人代表及其保薦人進行現場問詢。上市委員會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發行人存在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項有待進一步核實,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會議合議,上市委員會可以對該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暫緩審議。暫緩審議時間不超過2個月。

(四)報送證監會

本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出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本所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深交所進一步問詢。

深交所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五)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六)發行上市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北交所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IPO審核流程

(一)受理

北交所實行電子化審核,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均通過本所審核系統辦理。發行人通過保薦機構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請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當日,招股說明書等預先披露文件在本所網站披露。
北交所受理后僅做形式審查,材料齊備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補正。補正時限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保薦機構報送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在12個月內累計2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2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報送新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二)審核機構審核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北交所審核機構通過審核系統發出首輪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逐項回復審核問詢事項。審核問詢可多輪進行。
首輪問詢發出前,發行人、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與審核人員接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審核工作(靜默期)。首輪問詢發出后,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可與本所審核機構進行溝通;確需當面溝通的,應當預約。
此時,部分不符合北交所上市要求的公司會被“勸退”;部分公司會選擇主動“撤材料”;部分公司可能會選擇“帶病上會”被否決的可能就會比較大
發行人/中介機構需要在20個工作日內回復問詢 ,至多延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北交所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出具審核報告并提請上市委員會審議。

(三)上市委員會審議

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對申請文件和審核機構的審核報告進行審議,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上市委員會進行審議時要求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進行現場問詢的,發行人代表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到會接受問詢,回答參會委員提出的問題。
北交所結合上市委員會審議意見,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北交所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形成審核意見,但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以及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實施現場檢查、實施現場督導、要求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述時限內。

(四)報送證監會

北交所審核通過的,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本所進一步問詢。

(五)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通過要求北交所進一步問詢、要求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對發行人現場檢查等方式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不符合發行條件的不予注冊/撤銷注冊。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

(六)發行上市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發行人依照規定發行股票。中國證監會的予以注冊決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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