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6-15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企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一步推進建賬建制
各地稅務機關應引導和督促企業依法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正確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理確定應稅所得率
(一)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應稅所得率原則上適用《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幅度標準最低限。
(二)各設區市稅務局可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發展、行業盈利水平等因素,對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行業進行測算,在《辦法》第八條幅度標準內,另行確定本轄區相關行業應稅所得率,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規范核定征收方式鑒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業,稅務機關一般應在每年第一個季度內完成重新鑒定工作;
(二)新設立的企業,第一個納稅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鑒定為核定征收;
(三)查帳征收的企業(不含上年新設立的企業),征收方式不再鑒定為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09〕290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理解,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機構改革和規范管理的需要,《公告》對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做出了進一步的規范,全省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企業”)公平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推進建賬建制
企業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是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和督促企業建賬建制,依法納稅。
(二)合理確定應稅所得率
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公告》保留了《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中關于應稅所得率的相關規定。
(三)規范核定征收方式鑒定程序
為了保證季度預繳申報正常進行,《公告》規定,核定征收的企業,稅務機關一般應在每年第一個季度內完成重新鑒定工作。
新設企業的經營活動與相應的會計核算往往有一個逐步開展的過程,事先將新設企業征收方式鑒定為核定征收,不利于企業規范會計核算,也影響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豆妗穼Α督K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函〔2009〕290號)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中關于新辦企業征收方式鑒定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統一,要求對于新設立的企業,第一個納稅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鑒定為核定征收。
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不含上年新設立的企業),已經具備查賬征收條件,不應再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稅務機關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執行相應規定。